专家传真-金融业可以并得成吗?非合意并购的必修课题

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扮演协助产业发展的推手,稳健经营,却面临「金融业家数、分行过多、资产规模小及同质性高、利差小获利不佳、国际竞争力不足」等问题,金融业除了自我有机成长以外,须透过水平整并措施来提升本身竞争力,金管会也试图透过政策松绑助攻金融业的整并。

长期以来,由于金融业大股东面子问题、价格谈不拢以及「宁为鸡头」传统思维因素无法有效整并,「合意并购」的成效不彰,去(107)年底,金管会再次提出增加金融机构整并诱因之政策方案,为「非合意并购」提供较为友善的法规环境。只要符合「资本充实、经营能力佳、有国际布局发展能力、企业社会责任良好」四项条件,金控银行就可以发动「非合意并购」其他金融业;在承诺「于不超过三年期间内完成整并」、「若不能完成整并将退场」的前提下,并购可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公开收购取得超过10%的股权,第二阶段合计取得目标公司超过25%的股权,同时赢得董事会过半席次即属并购完成。

金管会规范金融业发动非合意并购时,除了并购两造任一方不得为公股管理事业、「不得偷跑、不得卡位、不得重复投资」以外,发动者本身也有必须克服的难题

第一、「持股超过25%股权」不难、掌握「实质控制力」才是硬道理:金管会将「完成整并」定义为「将被投资之金融机构纳入成为具有实质控制力且持股超过25%之子公司」,固然并购方得以公开收购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超过25%的股份,然要取得实质控制力,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取得目标公司过半数董事席次,就需要慎密的规划与执行力

以董事任期三年来说,一次董事改选失败,除非有能力召开股东临时会,不然就要等三年,对于投入相当资源的并购方而言,风险不小;又当目标公司利用本身优势征求委托书,加上外资、国内法人股东一般多倾向支持「公司派」,并购方在股权掌握及分配上,要赢得过半数董事,需要全方位动用更多的资源,争取利害关系人和股东的支持;以某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例,虽取得2、3家近10%的金控或银行股份,却连一席金控董事或独董都不可得即为一例。

第二、非合意并购破局的退场机制:并购方倘未能于三年内完成并购,金管会要求事前要有退场计划,且应于两年内退场;然大量的股权释出对公司股价影响很大,也可能会造成亏损,并购破局时,股价通常会也下跌,过去中信金买兆丰金以及兆丰金买台企银因故放弃并购、释股,即因诸多因素迟至7、8年后才退场。因此,并购方拟具的退场机制,应具有可行性,才能减少亏损。

第三、「个人征求」门槛提高、「共同委托征求」须经大股东适格性审查:金控或银行「个人」股东除了以公开收购方式以外,若拟透过征求委托书的方式争取董事席次,根据新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个人征求」部分,删除了持有80万股的征求资格,且将持有股份门槛由千分之二提高到千分之五,提升委托书有限征求3%的困难度。

在委托信托事业或股务代理机构「委托征求」部分,新规则将董监改选的持股门槛自12%降为10%,但征求人不能透过意见相同的「共同委托」方式无限征求委托书,仍须经金管会「诚信、正直、守法性」、「无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情事」、「利害关系」及「资金来源」等大股东适格性的审查,始足为之。

第四、严防政治诉讼干扰:过去金融业非合意并购的成功案例不多,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政治及司法诉讼的干扰,当好事者以保护小股东或存款户为名,介入正常的商业并购或股权争议,或是法院刻意延迟或不当判决,向为人所担忧,且当目标公司强力反弹,基于本身经营权益采取非理性的防御措施,其衍生的效应和经济成本巨大,不能等闲视之,应回归正常商业机制解决。

尽管有困难度,基于「非合意并购」可以将公司资源极大化、落实公司治理以及降低并购成本、提升企业价值、有效获利等因素,美国在90年代每年都有100件左右的非合意并购案例,造就了许多专业巨富;所以,并购方如何拟定策略、慎选时机、正面综效评估发动非合意并购,是一场结合「心理战」、「策略战」、「媒体战」以及「并购正当性」的挑战,只有事前详尽准备,才能克服难关顺利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