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企业购售绿电签约的眉角

所谓「企业购售电合约」(Corporate renewabl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CPPA),系指能源发电业者与电力用户签订长期(通常合约期间为10~20年)、以固定售电价格,将再生能源专案或设备所发出的电量,透过直供或转供方式提供给电力用户之合约。购售电合约的优点在于,企业透过签署购售电合约,除了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成净零碳排转型之目标外,鉴于能源价格波动性较大,签署长期固定价格之购售电合约,将提供企业对于能源长期价格的可预测性,并预作财务规划,具有能源成本的避险功能。

购售电合约虽具上述优点,惟因再生能源的能量供应取自于自然界,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本质上即有供电量不稳定之风险,例如太阳能只能在晴空万里的白天发电、风力发电在台湾主要系仰赖东北季风,夏季时的发电效益则较为不佳,因此,企业在签署购售电合约前,下列事项应事先注意考量:

1、因应不同之再生能源发电类型,规划相应之契约条款

企业在与发电业者签署合约前,应先通盘了解其所采用的再生能源发电类型,评估气候因素对于供电稳定性之影响,并得事先于购售电合约中约定最低年保证发电量,于发电业者未能依约定提供当年度最低保证发电量时,应赔偿买方所受之损失;在可归责于发电业者所致停止供电或限制用电之情形发生时,也可事先在购售电合约中约定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控制可能产生之营业损失。此外,鉴于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对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与处理模式,亦应事先规划。同时,企业亦得借由储能设备等维持用电稳定性,减少采用再生能源可能发生之断电风险。

2、再生能源凭证

因再生能源依规定须申请相关凭证,企业购电之目的也与再生能源凭证密不可分,因此,申请再生能源凭证之义务方、相关凭证之结算或移转方式等亦应于合约中订明,以确保所取得之再生能源符合规范。

3、购售电合约之各项期间约定

在购售电合约之期限上,合约的起始日期、固定价格之期限均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同时,设备首次并联日、装表日或计量日等亦应在合约中订明;由于购售电合约通常系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项目为标的,在签订时另应注意合约是否在再生能源商业营运日生效?倘再生能源未能如期运转,是否给予再生能源开发商一定期限之宽限期?如无法完成营运,后续解除或终止合约之退场机制及补偿等,均系企业在签署购售电合约时应注意之事项。再者,于购售电合约期间届至前,购电价格之重新协商及优先续约权之约定,亦得协助企业重新评估购电成本及维持再生能源稳定供应之对策。

4、考量履约保证金机制之必要性

除了上述风险外,鉴于再生能源购售电合约,通常系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项目作为买卖标的,开发商之履约能力及公司信用情况,企业事前亦应进行完整评估,透过契约履约保证金条款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维自身权益。

为提升再生能源之使用、完成净零碳排转型之长期目标,企业应尽早拟订再生能源采购计划,透过签订长期固定之购售电合约,除了可避免能源价格波动幅度过大之风险,更得宣示企业使用100%再生能源之决心,为供应链减缓气候变迁尽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