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输入伪禁药若致死 立院三读最高罚2亿

药品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17日三读通过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条文明订,如果药商供必要药品发生困难,应该在6个月前通报主管机关,以确保必要药品存量足够,违者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以下罚锾。另外,针对制造或输入伪、禁药者,罚金从1000万元以下,大幅调高至1亿元以下。

三读修正条文新增,药商持有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为必要药品许可证,如有无法继续制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之虞时,应至少于6个月前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报;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药商之事由,也要在事发30日内通报。

如果药商违反通报规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公开该药商姓名、药品名称及违反内容情节重大或累犯者,可能处以新台币6万至30万元以下罚锾。至缺药状况,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接获通报时,必须登录于公开网站

至于在用药规范上,三读通过条文明订,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变,但并科罚金从现行的1000万以下,大幅提高到1亿元以下;若致人于死者,除依现行条文规定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订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若致重伤者,除依现行条文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订得并科1亿5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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