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专区-公司亏损 要有证明文件

公司亏损,如果无法证明确有出资额折减的事实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不能列报营业事业损失

北区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范投资损失,只能是被投资事业实质发生营运亏损,并透过减资弥补亏损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资额折减,投资损失才算真正实现。

北区国税局举例,有1家公司在2012年列报投资损失1.6亿元,结果,被国税局剔除并追补税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济

主要征结点在,这家公司提列的损失是他在海外的一家子公司的清算损失,也附了海外子公司的解散清算证明文件,但是,国税局查核后发现,海外子公司是这家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从事海外投资控股业务,因此,海外子公司又转投资了另一公司、也就是孙公司。

国税局指出,真正亏损的是孙公司,不是海外子公司,但是,这家公司不能厘清投资损失的内容,也无法证明海外子公司清算完结收回股款的计算依据,同时无法证明孙公司有实质营运产生的亏损,因此国税局不予认列这家公司提报的投资损失,而且也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