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基金配息未申报 补税30万

营利事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购国外基金作为投资,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将相关投资收益及处分利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图/本报资料照片

甲公司110年度经由A银行购买国外基金,于次年度接获投资单位寄发之各类信托国外所得明细通知单,载有甲公司110年度获得国外基金配发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处分国外基金利得合计新台币150万元,甲公司误以为配发孳息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收益不计入课税规定,及处分之利得属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征之证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嗣经该局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补征税额3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购国外基金作为投资,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将相关投资收益及处分利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以基金的注册地来区分,可分为国内基金及国外基金,国内基金系指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处分国内基金所发生之利得属证券交易所得,于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而国外基金系指基金在我国以外的地区注册,并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核准后在国内销售之基金。营利事业处分国外基金之利得,属于境外投资所得,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所得税之规定。

此外,举凡国外基金配发孳息、基金转换(即赎回基金再申购新基金)或合并消灭等交易认列之收益,亦属营利事业的境外所得,均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从事基金交易,应注意区分国内基金或国外基金,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正确申报,若无法判断持有之基金投资为国内基金或国外基金,可迳向基金申购单位查询或自行至集保所建置的基金资讯观测站查询境外基金公开资讯,以免短漏报所得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