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非境内居住股东股利 注意代扣税款申报期限

该局指出,日前查获辖内甲君为A公司负责人,亦为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该公司于110年度给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营利所得2,000,000元,未依规定扣缴税款420,000元,经该局通知甲君限期补缴及申报扣缴税款,甲君虽已依限补缴扣缴税款,惟未依限补申报扣缴凭单,经该局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后段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公司给付股利时应先确认股东之身分,股东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国外营利事业,应依上揭期限办理申报及缴纳扣缴税款,以免受罚。另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境内居住者各类所得,已可透过网路办理扣缴凭单申报,且网路申报系统为24小时服务,申报不受限于办公时间,减少逾期申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