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二全文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两岸两会第9次高层会谈,21日由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与海协会会长陈德铭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二为「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陈德铭(右)和林中森(左)在会谈开始前握手。(图/取自新华网)

全文如下:

附件二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双方同意,关于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諾的服务部门市场开放承诺中的服务提供者,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服务提供者,指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两岸任一方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方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二)在该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其中:

从事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应已在该方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保险)的一方银行机构,应在该方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证券期货公司,应在该方获得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保险公司,应在该方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2.在该方缴纳所得税

3.在该方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为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諾的优惠待遇,应按下列规定向该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供文件、资料,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一)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身分证明文件,及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

1.注册登记证明影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影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

4.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影本;

5.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影本;

6.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点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向其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五、一方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諾的服务时,应向另一方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申请所涉服务部门规定的文件、资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以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諾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