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事业者进货明细 今年1月开始申报

▲多层次传销事业者进货明细今年一月开始申报 。(图/记者陈秀雯制表

记者陈秀雯/综合报导

每年一月,从事多层次传销事业的经销商会陆续收到国内各家直销公司发给个人商品进货明细,并由各家直销公司统一针对自家会员和经销商之前一年度的进货内容金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在1月底前向国税局提出申报。国税局提醒,若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7.7万元以下,免按建议计算销售额以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若是金额超过7.7万者,则需就其超过部分,照规定核计个人营利所得,同时课征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官员提醒,一般民众参加多层次传销事业时,虽然各直销公司本身也会宣导及通知,但也请民众自行注意相关缴税规定,以免受罚。

根据国税局中区国税局近期的说明,依照财政部83年所做之函释规定,个人参加多层次传销者,其所赚取之零售利润,除经查明参加人提供之凭证属实,可核实认定营利所得外,稽征机关得依参加人的进货价格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借此核计销售额,并依照贸易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课税

中区国税局也举例,「个人参加者甲君105年度销售商品予消费者,假设其全年累积进货金额为28万元,又其建议售价总额为35万元,此时,甲君除了可以主动提供凭证,让课征机关核实认定营利所得外,稽征机关也得依照其累积进货金额超过7.7万元,也就是20.3万元,占原本进货金额28万元的比例计算出需课税的百分比,再乘上建议售价,最后乘上纯益率6%,便可得出最后甲君需要申报的综所税总额。」而全年度累积进货金额则是各家多层次传销业者总和,换句话如果个人同时参加两家或以上的多层次传销事业,则年度在各家所进货的总金额将会合并累积计算。

在财政部该函释上路前,原本在多层次传销上进货全数都会遭课征营利所得,而在有了此函释后,加入了免税额概念,对于大多数只有消费购买自用产品而非进货销售的直销商而言,只要年度在7.7万元的扣除额度内,则不用担心需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