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界法小教室:陈长文》请为「尊严死」多留一个选项

国民党立委许毓仁领衔提出我国首部安乐死专法《尊严善终法》。(赵婉淳摄)

对历经两次死亡天使敲门、年近80的笔者而言,「生死」一词挑起的大小记忆,其中有笑有泪,更有不少遗憾悔悟。现代医疗技术快速进步,延命医疗却未必能让病人「活着之外也活的尊严」。正因如此,当你我遇上难愈疾病又痛苦不堪时,拥有自主选择何时、以何种模样从容离世的「选项」便更显重要。我国病人自主法制虽已耕耘多年有成,现行制度却仍有诸多限制而使许多病人徘徊于病痛与生死边缘,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笔者急切呼吁,继2000年《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2019年《病人自主权利法》(下称《病主法》),我国应尽速通过《尊严善终法》,为病人「尊严死」多留一个选项!

「尊严死」,或称「安乐死」(Euthanasia)重视生命「自决性」,虽相比「安宁缓和医疗」及「消极拒绝治疗」进一步允许病人在特定条件下透过医师协助提前结束生命而受较多质疑,却也同样是病人的当然权利。今年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告2015年增订处罚「营利性质帮助自杀」之规范违宪,以「死亡自决权」为人性尊严重要内涵,保障个人寻求他人协助以结束生命之自由。比诸各国,瑞士于1942年即允许非出于自利的协助自杀行为;美国以1997年奥勒冈州为首,迄今共9州及华盛顿特区通过《Death with Dignity Act》等类似法案蒙大拿州则由2009年州最高法院判决允许医助自杀;同时允许医助自杀及「医师受嘱托直接终止病患生命」者,则包含2001年荷兰及其后陆续跟进之比利时卢森堡及加拿大魁北克省

在符合「难愈疾病」而「痛苦难以忍受」等条件下,上述高度文明国家提供希望尊严死的病人一个从容离世的选项。反观我国,前揭医师帮助自杀及受托终止生命的行为仍绳之于民国23年(1934年)所订之《刑法》第275条,而无法因协助病人尊严死阻却违法

或有人主张我国现行安宁医疗和《病主法》已足实现病人善终权利,笔者却完全无法苟同。缓和医疗为末期病人缓解病痛的效果有限,长期药物服用所引发呕吐、意识不清也带给病人相当的痛苦。《病主法》虽扩张适用对象至5种法定病状,也仅赋予撤除维生系统及拒绝管灌喂食的消极拒绝权。

任何病人都没有义务忍受无效医疗,现行制度以立法及主管机关逐一列举病症的方式挂一漏万,也忽视病人在可预见的死亡面前积极为自己免去无效医疗、安排生死的当然权利。

今年上半会期由部分立委提出的《尊严善终法》草案可谓我国尊严死法制的一大迈进:在病人提出请求并达到「疾病无法治愈」、「痛苦难以忍耐」且「医病皆认为无其他替代方案」之临床条件下,草案正视病人自主积极的善终权,合法化医师终止病人生命及帮助自杀行为—即依「法令」(《尊严善终法》)而阻却刑法275条之违法—同时赋予因医学伦理而无意愿实施之医师拒绝参与执行之权利。试想,有天可能就是你我或自己的亲人受病痛折磨,而对可预见却折腾的死期徬徨无助,《尊严善终法》为病人「留下一个选项」,是对生命的尊重与谦卑;而知道自己拥有这个「选项」,病人即可能因此获得继续治疗的勇气,以及妥善安排死亡的从容。

笔者对长年为尊严死议题奔走民间和立法的倡议者们—江盛医师、傅达仁先生承继遗志傅俊豪先生及安乐死推动联盟等个人及组织致上最大敬意和支持,也对《尊严善终法》草案的出现倍感欣慰。我国拥有完备的医疗技术及资源,也走过两部善终法律的进步立法,正因分秒间有难以数计的病人因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备而「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关乎生死最切的尊严死制度更不容踌躇漠视。至盼新会期开议将《尊严善终法》列为优先重大法案,凝聚社会理性讨论尽速通过,完成我国善终进程最后一块拼图。

2015年,虔诚耶稣会教徒时任加州州长杰瑞布朗(Jerry Brown)签署加州《终结生命选择法案(End of Life Option Act)》时致函议会一段文字:「面对这般争议性的法案」,他说:「我最终决定去想像自己想面对什么样的死亡场景。我不知道当垂死在漫长又痛苦万分的疾病时我会怎么做,但我至少确信,知道有这个法案、给我一个选项时,我大大感到慰藉。」

(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