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尊严死立法看我国法制窘境

(图/翻摄琼瑶脸书)

近日,生前积极推动「尊严死」除罪化的琼瑶在家中轻生,再度引发对尊严死的讨论。何谓尊严死?2014年家住美国加州的Maynard女士因癌末而「移居」至俄勒冈州寻求尊严死,在家人和医师陪伴下以「协助自杀」安然离世。从痛苦、焦虑、不舍,到放心、释然、放手,此即尊严死对患者与患者亲友的意义。

英国下议院近期通过《末期病患者(生命终结)法案》二读,若经上下议院审议及三读通过,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的末期病患将可选择「协助自杀」结束生命。英国以对尊严死议题保守的基督教立国,仍推进尊严死法制化。反观无国教传统的我国,2019年的「尊严善终法」却在草案阶段停摆多年。基此,笔者略述见解,谨供参考:

一、谈人权:死亡权已被纳入生命权保障内涵

按1966年通过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已在2009年以「公约施行法」内国法化),生命不得被「恣意剥夺」,合理程序下则容许之。201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要求尊严死合法化的国家完善法规;该意见作为公约之权威解释,弥补了公约本文对死亡权未为规范之不足、将死亡权纳入生命权保障内涵。

此外,我国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出「…(安乐死)容有权衡之空间。自难仅以生命权为依据,即得出应绝对禁止……安乐死之结论」。

综上,结合宪法判决见解及两公约施行法规范,尊严死之落实应被纳入我国生命权的保障。卫福部在法治观念上应与时俱进。

二、谈法制:借镜他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制到法治」进程

截至目前,立法容许「主动」安乐死与医师「协助自杀」之国家已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哥伦比亚、德国、瑞士、加拿大、奥地利与纽西兰等10国与美国9个州、澳洲2个联邦州等地区。

反观我国,虽然《病人自主权利法》在杨玉欣立委推动下于2015年通过,与2000年之《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相辅相成,然仅赋予病患拒绝维生治疗的权利。对末期病患而言,缓和安宁与病人自主效果有限,其死前仍受病痛与无助折磨。笔者建议邱泰源部长,借鉴国际经验,从重症病患与家属的人道关怀出发,力促「尊严善终法」立法,给国人多一项选择。

三、谈政府治理:自诩亚洲第一,当以人权为念、敢为天下先

2018年,傅达仁先生因病重且我国法制欠缺,远赴瑞士寻求尊严善终,在病痛中舟车劳顿。虽有家人陪伴,惟许多亲友无法前往。傅先生尚能寻求海外协助,普通百姓若贫病交迫,又该向谁求助?身为亚洲首个同婚合法化、实质废死的国家,却在尊严死这一更加急迫的人权议题上却步,邱泰源部长又有何颜面称「我国」为亚洲第一的「最适合善终的国家」?

姑且不谈尊严死,试问邱部长,《病主法》上路多年预立医疗决定书签署率仅约1%,卫福部不感到惭愧?对于安乐死,政务次长吕建德称其「不对」,卫福部应说明理由。难道卫福部认同薛瑞元前部长,以「(安乐死)与医师伦理冲突」的错误资讯回避责任?若卫福部接受薛前部长之见解,是否意指尊严死法制化的先进国家医师都在「杀人」?

笔者数次撰文建议落实「尊严善终法」。我国今迎来首位医师总统,笔者望赖总统以医者之仁,视苍生之苦痛为己身之苦痛,责成「尊严善终法」通过,为我国缔造令人骄傲的「医疗产业」。(作者为纳税人、律师、超国界法律问题教授)珍惜生命,生命线专线「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