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武界野营意外事件 看国内露营业法制化困境

近日发生于南投县仁爱武界部落野营意外事件,令人深感遗憾,后续法律上除了未来家属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之争议外,也引发国人对于露营安全与合法性之诸多讨论。

其中,有论者提出,因我国现行法令所涉事权纷杂,且目前对于露营场地并无专法可管,导致中央、地方政府无从管理业者亦难以依循,并建议修正发展观光条例》,针对设立经营露营区之相关设施事项,得比照民宿纳入管理云云

然而,首应厘清者,本次意外事件并非发生于合法或违法之露营场地,而是野外河床,本难以想像区域设置合法之露营场地。因此,纵使对于露营场地之管理进行修法,似亦无从防免未来类似事件之发生。

其次,露营场地于我国之管理困境肇因于我国系以「土地所在之性质分区)而异其管制法源」,倘该土地系都市计划地区之保护区经县(市)政府审查核准后,得申请设置露营场(区);倘系农业用地,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许可后,得设置休闲农场,其内亦得设置露营场(区);就位于山坡地之露营区,申请开发或累积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就经许可进入自然保留区人员,倘欲为露营行为,亦须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始得为之。

就其余土地分区类别,则并无法明文规范露营区之设立及管理规范。由此可见,在以土地为本的管制观念下,实难仅以修正《发展观光条例》之方式,比照民宿迳要求观光主管机关就露营活动负起权责,且纵为此修法,亦显然难以执行。

此外,倘以土地使用分区进行观察,据统计,截至109年7月底国内1,983处露营场,其中符合相关法令164处,违反相关法令791处,待清查831处,无营业197处,而座落土地属「农牧用地」、「林业用地」者合计1,414处(占71.30%)。由此可知,国内绝大多数露营场地大多坐落于「农牧用地」、「林业用地」上,而产生违法疑虑。亦即,如属于休闲农场者,本可在一定范围要件下设置露营场地,但如非属休闲农场者,目前则受限土地使用限制,而无法于农牧用地或林业用地上单独申请设置露营场地。

因此,当前主要困境在于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如何以其专业辅导业者转型休闲农场或开放农牧用地于一定条件下得单独申请露营场地,方能彻底解决现行露营业者面临土地使用管制适法性之困境,且方有进一步针对合法露营场地安全性进行管理之可能。

综上,于相关制度尚未完备前,游客应慎选合法露营场地,并避免至有环境风险之处进行露营活动,因为无论本次意外事件后续是否能成立国赔,均系吾人所不乐见之遗憾,后续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方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