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营业人被停止营业,也会封网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50条至第53条,商家如有以下违规,除罚锾外,国税局还可对其为停止营业处分,例如应使用统一发票而不使用、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拒绝接受营业税缴款书、逾期30天仍未缴税、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就营业、短漏报销售额、或1年内经查获3次短漏开统一发票等。

一旦商家违规遭国税局命停止营业时,依令停业自无争议。但如私下透过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继续营业的话,会如何呢?

财政部为杜取巧,110年11月1日修正「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营业人停止营业处分作业要点」(下称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营业人于受停止营业处分期间,应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及网路交易功能,如果商家于受停止营业处分期间仍继续营业,依作业要点第7点规定,国税局将依行政执行法第30条规定处以怠金,倘经处以怠金仍不停止营业,则依行政执行法第31条规定可以连续处以怠金,并依情节轻重分别规定怠金裁处金额为第1次5万元、第2次15万元、第3次(含)以上25万元。至于怠金,其实并不是非处罚,而是对违反停止营业处分的商家处以一定数额之金钱,使商家在心理上发生强制作用,间接督促其自动履行之强制执行手段。惟需注意,因怠金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如逾期未缴,国税局是可以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一般而言,国税局会将停止营业处分公告张贴于商家实体店面明显处,且视情形尚得依营业税第53条第2项规定请警察机关协助,是以就实体店面停业处分的执行较无疑义。但是,网路商店等该如何处理,可以采取如阻断网页或封锁网址等直接强制方法来执行吗?

所谓直接强制方法是指国税局以实力直接强制商家实现与履行停止营业的最后手段,为充分保障商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遵守间接强制优先于直接强制。但行政执行法第32条规定,经间接强制不能达成执行目的,或因情况急迫,如不及时执行,显难达成执行目的时,得依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而所谓间接强制不能达成执行目的,例如经处以怠金多次以上,义务人仍不履行其义务等情形,即属之。征诸先前安博盒子遭断讯之案例,封网在技术层面应属可行,是以,如果商家对国税局的停业处分取巧透过线上继续营业,的确有被封网的可能。

然而,网站封锁涉人民权利限制,应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现行财政部掌管之法律并未见定有相关条文,应不得为之。况且,直接强制具有直接性与最后手段性的特质,执行方法是否妥当,攸关人民权益甚钜,应特别注意行政执行法第3条及行政程序法第7条比例原则,选择适当且对义务人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并不得逾越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准此,倘国税局得以封网方式达成停止商家营业之目的,所造成之损害为可能致使商家网站内未涉违法之内容,同遭封锁,也恐有手段所造成损害与目的欲达成利益显失均衡之疑义,而与比例原则不符。

为因应数位经济现状,财政部修正作业要点中与停止营业相关之规定,要求商家在受停止营业处分期间,应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及网路交易功能,并明定除实体店面外,网路上也不能卖。但如商家透过网路坚持营业,会被封网吗?或不至如此,但荷包消瘦则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