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医检师公会」 立院三读可维持现状不合并
▲根据三读条文,「医检师公会」在各行政区域调整前成立者,若无合并意愿,主管机关应同意维持现状。(图/资料照)
立法院30日晚间挑灯夜战,三读通过《医事检验师法第3条修正草案》,原规定「医事检验师公会」依现有行政区域,在同一区域内,同级之公会以一个为限,但此案通过后,在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即可维持现状继续经营。
民国99年县市合并后,原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医事检验师公会」,依《医事检验师法》第49条规定,应整并为同级公会,但县市公会成立已久,各自拥有自由资产及文化,而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在后,若依现行法令断然要求合并或解散,恐违政府对人民的信赖保护原则。
因此,根据三读条文,原有人民团体如「医事检验师公会」等组织,在各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前成立者,若无合并意愿,为保有原组织会员权益,主管机关应同意其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