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逸民/半页上诉书的高检署检察官

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了一系列「追缉恶检」专案,纠举出数件检察官不该发生的疏失。(图/司改会提供)

2011年3月18日法务部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处分了三位检察官,其中一位是高检署的陈明光检察官。他因为办理案件迟延严重,被记4支申诫。这则新闻当时没有引起太多注意,但在三个月后,司改会却来了一位老太太,老太太告诉我,陈检察官就是她去检举的,但是她的案子应该只会让陈明光记1支申诫,出乎意料的是陈明光竟然被记了4支申诫,老太太希望司改会能够深入了解这个检察官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我翻开老太太提供的资料,她提出伪造文书罪的告诉,被告一审判刑6个月,二审改判被告无罪,但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更一审再判被告无罪。老太太收到更一审判决书,马上请律师撰写请求上诉状,罗列五大上诉理由,在2010年8月27日送进高检署请检察官上诉。原本以为案件早已上诉最高法院的老太太,竟然在11月29号收到高检署公文:「声请检察官提起上诉,经本署承办检察官调阅审核,认原判决并无违背法令之处,所请碍难办理。」才得知高检署检察官舍弃案件的上诉。

上诉三个月后才函复,理由是打字缓慢

老太太觉得完全没有道理,因为上诉期间是10天,如果检察官真的认为请求上诉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拖到三个月后才通知舍弃上诉。老太太怀疑检察官其实是把案子延误到逾越上诉期间,事后为了掩饰错误,干脆以上诉无理由结案。她决定向监察院检举,2011年6月9日监察院通知老太太调查结果,原来承办本案的是陈明光检察官,陈明光说明他认为更一审判决没有违误或不妥适之处,才会舍弃上诉,而不是延误逾期。至于为何拖了三个月才函复,他说是因为:「初学习电脑制作书类,打字缓慢。」最后,检审会认为迟延回函确实有疏失,记了陈检察官一支申诫,监察院也准予结案。

老太太无法接受陈明光打字缓慢作为迟延的理由,她认为:「明明高检署二楼就有打字室,陈检察官不会打字,难道不能请别人打吗?这真是很差劲的借口。」她又从新闻发现受害人不只有自己,于是决定来司改会申诉。

当时司改会正在进行「追缉恶检」专案,全面分析最高法院三年来的无罪确定判决,检讨其中检察官是否有疏失,也从中发现高检署功能不彰亟待改革的问题。「追缉恶检」专案从2011年年底接连开了4次记者会,公布12件个案,要求建立检察官起诉与上诉的品质管控机制。后来适逢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舍弃柯建铭案上诉,引发检察总长黄世铭泄密案,一时检察制度改革成为舆论热议焦点。但当舆论焦点放在林秀涛检察官该不该舍弃上诉时,我心中却时常想起老太太的案子,想起她一样被陈明光检察官舍弃上诉,但却是无人闻问。

办案疏失,并非偶然

「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陈明光检察官早在1999年就因参加炒作台凤股票的凤梨宴,接受过监察院调查(第3-7页),2002年又因办理公文迟延,遭到监察院纠正违失(第10页),可见陈明光检察官办案屡见疏失,老太太的案子并非偶发。陈明光检察官在2011年被记的4支申诫中,除了打字迟延案件计1支申诫外,我从公开资料只查到陈检察官因为搁置监察院公文(第72页)长达475日,而被记了另1支申诫,其余2支申诫的原因则不得而知。

而这4支申诫处分都是在《法官法》立法前做成,《法官法》个案评鉴制度实施后,司改会整理了「追缉恶检」专案分析出的最高法院判决,尝试对包含陈明光检察官在内的6位高检署检察官提起个案评鉴,希望《法官法》能有效协助民众监督检察官。

▲陈明光检察官的97年度台上字第1217号上诉书,仅仅只有半页文字。(图/司改会提供)

陈明光检察官被司改会提请评鉴的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7号案件,透过检评会调阅到的卷宗,在卷内发现陈明光检察官的上诉书,竟然只有A4一张,文字还不足填满半页!而且没有任何补充理由书。我心想:「如果陈检察官舍弃老太太案子的上诉,是因为原审判决没有问题!那么这件他觉得应该提起上诉的案件,为何上诉书只有半页?高检署检察长到底有没有在管控案件?」。

检举高检署检察官这6件个案评鉴,最后都因为超过二年时效,被检评会决议不付评鉴。司改会主张之一是高检署检察官上诉最高法院案件,评鉴时效就应以最高法院做成判决的日期,作为起算时效的日期。但检评会却认为高检署检察官提出上诉书后,就开始起算时效,最高法院审理期间不必算入高检署检察官评鉴时效,以此为由,将司改会检举的案件全部决议不付评鉴。(检评会案号:103年检评字第1、2、3、4、5、6号等6案)

检察官评鉴制度准用法官规定,出现重大漏洞

《法官法》规定,法官做成判决书后,才开始计算评鉴时效有其道理,可是检察官也以做成上诉书与起诉书开始计算评鉴时效,表面上好像是跟法官采用了同样的标准,实际上却是大大阻断评鉴检察官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法官的判决书会立即公开,除了检察官直接寄出上诉书与起诉书给当事人,否则并不会立即公开,民众要看到法官的判决书,才能知道上诉书或起诉书的品质,再加上法院审案通常需时一、二年,按照检评会计算时效的方式,会让绝大部分检察官个案评鉴都超过时效,这也突显出检察官评鉴制度准用《法官法》的立法设计,忽略法官与检察官执行职务方式的不同,以形式上的准用,造成实质上的漏洞。退一步来说,即使超过二年的评鉴时效,对于还在10年惩戒时效的案件,检评会仍就可以移送监察院调查,但检评会的消极态度让《法官法》施行至此,可以说完全破功。

日前,全国上百位检察官连署要求法务部制订「一、二审轮调历练」制度,希望透过活化检察人事,促进高检署的功能与效率,基层检察官们对于司法改革的用心,值得外界赞许。这看来是检察官们蛮在意的一个制度,但人民最在意的是像陈明光这样会侵害人民权益的不适任检察官,如何能被适当问责、甚或淘汰?尽管检评会决议不久后,陈明光就从高检署退休,但有没有更好的制度,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值得深思。

无论如何,既然检察官评鉴制度准用《法官法》的设计,在个案评鉴上已然出现根本性的困境,我认为除了亡羊补牢修改《法官法》这个选项外,另外针对检察官行使职务的特殊性,量身订做一部《检察官法》,是另一个可能的选项。依据检察官职务特性予以详尽的立法,以及依此设计适合检察官的监督机制,不再突兀的准用法官的规定,也许才是可长可久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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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逸民,现任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申诉中心主任,负责检举冤案救援、不适任法官检察官与司改个案救援工作。申诉中心专线:(02)2523-1178;申诉中心网址:http://www.jrf.org.tw/keywords/1。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