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未排除律师与被告「秘密沟通文件」违宪 法务部:配合修法

法务部。(中时资料照)

理律法律事务所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关搜索、扣押规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6日判决《刑事诉讼法》未就立于第三人地位之律师或辩护人与被告、犯罪嫌疑人、潜在犯罪嫌疑人间基于宪法保障秘密自由沟通权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资料,排除于得搜索扣押之物外属于违宪,须于2年内修法。对此,法务部表示,将配合司法院研议修法。

本案源于检调2011年间因案搜索理律法律事务所新竹分所,并扣押相关事证。理律不服提起抗告,遭法院驳回确定。理律认为,检调在没有事实足以认定律师构成犯罪时,搜索律师事务所并进行扣押,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及第133条第1项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

法务部认为,被告、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间秘密自由沟通权,因涉及被告受有效辩护协助、公平审判与不自证己罪之核心领域,应受高度保障。法务部肯定秘密自由沟通权之保障,但对于律师事务所实施搜索扣押,于具体个案具有追诉犯罪与发现真实之重大公益,并非绝对不得以公权力干预。

法务部强调,法务部于2004年间以函释目的性扩张解释相关规范,已落实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与律师间秘密自由沟通权。检察官对于第三人律师事务所实施搜索扣押之情形,极为少见,足认实务上对于此类搜索扣押,均本于审慎而严谨的态度为之,绝无恣意滥权之虞。纵有搜索扣押之必要,基于侦查犯罪具有时效性与密行性,搜索扣押均不公开,并依比例原则,采取最小侵害之方式妥慎、迅速为之,以维护律师事务所之声誉,保障被告之诉讼权利。

法务部指出,为促进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权利,亦使检察机关实施搜索扣押之执法有所依循,会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配合法规主管机关司法院,研议相关修法,以期完备有关律师事务所搜索扣押之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