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职权修法多数违宪 周万来「被邀去报告」:未来若修法将配合

▲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图/记者李毓康摄)

文/中央社

国会职权修法遭判部分违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8日邀请立院秘书长周万来报告。周万来表示,基于行政幕僚立场,在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后,各党团及委员如认为未来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会配合处理相关行政支援工作。

宪法法庭25日下午做出民国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结果,国会职权修法部分违宪、部分合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8日将邀请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就「宪判第9号之国会行使职权的困境与未来」进行专案报告并备质询。

周万来在报告书说明,有关立法程序部分,宪法法庭判决指出,立法程序虽存有瑕疵,惟尚未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上开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立院有关议事表决方式的决定与实际运作,宪法法庭判决结果予以肯认系属立院国会议事自律范畴。

关于听取总统国情报告部分,周万来表示,宪法法庭判决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仅赋予立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权,总统并无赴立院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其余有关国情报告常态化、指定国情报告内容或要求总统答复部分,均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失其效力,对此判决予以尊重。

关于质询部分,周万来说,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除第1项后段增列不得反质询与第2项及第4项部分内容未抵触宪法外,宪法法庭判决其余各项皆违宪失其效力,判决结果与修正前之原条文几无二致。

关于人事同意权部分,周万来指出,宪法法庭基本上肯认人事同意权审查程序属国会自律范畴,原则上合宪;另被提名人于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及列席说明与答询前,不负任何具结义务,且不得裁处罚锾,立院在相关审查程序后仅得为同意与否之决定。

他表示,未来院会或委员会有关同意权审查程序,将以未经宣告违宪的新规定运作。

关于行使调查权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认为,立院仅得以调查委员会行使调查权,不得设调查专案小组,且调查范围仅于与立院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

他指出,至于何者为「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应属立法形成权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确性规范,尊重立院委员合议决定。

关于举行听证会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指出,政府人员应邀出席立院各种委员会,并为说明或陈述意见,乃政治责任之一环,其备询与说明义务非属法律义务与责任;另人民于宪法上并无配合立院行使职权之义务,立院不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强制其等出席、提供证言或陈述意见。

他表示,由于欠缺强制力或处罚机制,其执行成效尚待进一步观察,未来修法方向尊重立院委员合议决定。

关于刑法第141条之1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认为,有关藐视国会罪违宪主要理由,在于立法目的尚难谓属追求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要求,违反宪法比例原则要求,抵触宪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由于其他民主先进国家不乏相关立法例,未来是否再进行修法,尊重委员合议决定。

周万来指出,基于行政幕僚立场,在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后,各党团及委员如认为未来仍有采取修法的必要,尊重委员提案及审议结果,也会配合处理相关行政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