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關鍵條文違憲 周萬來:若未來要修法將配合
宪法法庭昨天针对国会改革法案,包括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听证权、藐视国会罪六大部分,几乎都做出违宪判决。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表示,若立院各党团认为未来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会配合处理相关行政支援工作。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昨天针对国会改革法案,包括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听证权、藐视国会罪六大部分,几乎都做出违宪判决。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表示,若立院各党团认为未来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会配合处理相关行政支援工作。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周一邀请周万来就「『113宪判字第9号判决』,国会行使职权之困境与未来」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周万来在报告中针对合宪与违宪部分依序说明。有关立法程序部分,周万来表示,宪法法庭判决指出,立法程序虽存有瑕疵,惟尚未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上开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本院有关议事之表决方式的决定与实际运作,宪法法庭判决结果予以肯认系属本院国会议事自律之范畴。
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仅赋予本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权,总统并无赴本院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其余有关国情报告常态化、指定国情报告内容或要求总统答复部分,均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失其效力,对此判决予以尊重。
有关质询部分,周万来指出,宪法法庭判决略以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除第1项后段增列不得反质询与第2项及第4项部分内容未抵触宪法外,其余各项皆违宪失其效力,本条之判决结果与修正前之原条文几无二致。
周万来说,人事同意权部分,宪法法庭基本上肯认人事同意权审查程序属国会自律范畴,原则上合宪;另被提名人于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及列席说明与答询前,不负任何具结义务,且不得裁处罚锾,本院在相关审查程序后仅得为同意与否之决定。
他强调,未来院会或委员会有关同意权审查程序,将以未经宣告违宪之新规定运作。
至于行使调查权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认为,本院仅得以调查委员会行使调查权,不得设调查专案小组为之,且调查范围仅于与本院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据此,至于何者为「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应属立法形成权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确性规范,尊重委员合议决定。
在举行听证会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略以,政府人员应邀出席本院各种委员会,并为说明或陈述意见,乃政治责任之一环,其备询与说明义务非属法律义务与责任,另人民于宪法上并无配合本院行使职权之义务,是以本院不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强制其等出席、提供证言或陈述意见。惟因欠缺强制力或处罚机制,其执行成效尚待进一步观察,未来修法方向尊重委员合议决定。
刑法第141条之1部分,周万来说,宪法法庭判决认为,刑法第141条之1有关藐视国会罪违宪之主要理由,在于立法目的尚难谓属追求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之要求,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之要求,抵触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由于其他民主先进国家不乏相关立法例,未来是否再进行修法,尊重委员合议决定。
最后,周万来强调,为持续强化国会取得充分、完整之资讯权力,并发挥立法监督之效,基于行政幕僚的立场,在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后,本院各党团及委员如认为未来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亦尊重委员提案及审议结果,也会配合处理相关行政支援工作,以使本院职权行使更为顺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