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脖子是性爱手段 台中市性侵累犯二审逆转无罪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我在假释期!怎可能再性侵别人?」台中一名因性侵案入狱的廖姓男子,涉嫌在假释期间迷奸一名18岁少女过程中还以手掐住对方脖子,虽廖男矢口否认,但因测谎未过,一审被判1年10月徒刑。不过二审法官认为,掐脖子是双方性爱手段,难以推断廖男强暴对方,所以改判他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去年7月新北市计程车司机谢东宪也曾掐脖子性侵一名日籍女性,最后被判有罪,需服刑8年6个月。(图/取自台海网)

99年8月,有忧郁症病史的少女在苗栗看守所会面亲友时,认识有性前科的廖男,廖男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少女前来台中找他。

被害人前往他住处途中,廖男发现对方手腕上有多处自残疤痕,询问原因,少女告知自己罹患忧郁症;后两人在房内谈天,少女喝了半杯啤酒后感到头晕无力,在昏昏沉沉中感到衣物被脱掉,被廖男性侵得逞。

事后少女赶紧向警方报案,虽廖男辩称是两情相悦,强调事发当时父母外甥女都在家,若用胁迫手段,被害人可以大声呼救,而且自己还在假释期间,须到台中荣民总医院上课,怎会再犯下性侵案?但一审法官仍判廖男有罪,需服刑1年10月。

不过二审结果却出现大逆转。二审判决书指出,被害人脖子上的伤痕为两人性爱手段,难以证明被强暴;且被害人被性侵后,曾与友人通过电话,若是被下药怎能有办法讲两分钟电话?因为其他事证证明廖男犯罪行为,因此判决廖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