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郭宇靖)记者26日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问题,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明确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北京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要符合多项条件新规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指短租住房为利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经营场所。根据通知,短租住房将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通知明确了经营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楼栋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通知还明确了短租住房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核实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具有管理责任,即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