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千万遗产有4千万公设保留地 最后要缴多少税?结局曝光
遗产中有4千万公设保留地 抵税额怎么算?结局曝光。(图/shutterstock达志)
甲君今年1月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两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于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
国税局指出,若甲君于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于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是甲父于划设前取得,虽甲君于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的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但若甲君是于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是于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于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于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于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于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