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买9千万房!国税局盯上 妈要补缴426万税金

▲大学生砸9千万北市买房!国税局出手揭真相,妈要补缴426万税金(示意图/翻摄自pexels)

图、文/CTWANT

1名大学生于111年间购买台北市某精华地段房地,契约总价9200万元,与其资力显不相当。经台北国税局追查发现,大学生给付该不动产之资金系由母亲汇款至卖方帐户支付,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以赠与论之情事,遂通知对方申报赠与税,经核定大学生母亲111年度应纳赠与税额426万4000元。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今(5)日新闻稿表示,纳税义务人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应依法课征赠与税。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购置财产之资金,以赠与论,应课征赠与税;如该购置之财产为不动产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赠与金额。

该局举例,刚成年的大学生甲君于111年间购买台北市某精华地段房地,契约总价9,200万元,与其资力显不相当,经该局追查发现,甲君给付该不动产之资金系由甲君之母亲乙君汇款至卖方帐户支付,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以赠与论之情事,该局遂通知乙君于收到通知函后10日内申报赠与税,嗣乙君于规定期限内以该房地之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3,920万元申报赠与总额,经该局核定乙君111年度应纳赠与税额426万4仟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赠与论之课税要件,应即办理赠与税申报,或于接获国税局通知申报之期限内申报赠与税,否则国税局除将补征赠与税额外,并以赠与人违反申报义务,依同法第44条规定,按核定应纳税额处2倍以下之罚锾,提醒纳税义务人留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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