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出水费单惨了!国税局判定「非自住」 补缴逾146万税金

▲看屋照,非当事人。(图/记者张雅云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申请自用住宅重购退税的民众注意!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查到民众列报重购退税146.3万元,但因拿不出缴水费单据被注记「空户」,在明显没有居住事实的情况下予以剔除,国税局也特别提醒,使用重购退税优惠的民众,住宅要有「5年自住」的事实,如果查到改作他途或移转,退税将会被追回。

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6月20日以1,400万元取得A屋,嗣于112年6月20日以1,900万元出售A屋,并于同年月30日以3,200万元重购B屋,甲君于同年7月10日申报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不过,经台北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君虽于109年7月5日将户籍迁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间之用水资料系注记「空户」,显无居住事实,又甲君无法提供足资证明具有自住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该局认定甲君持有A屋期间无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故否准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并予以补征税额146.3万元【(成交价额1,900万元—可减除成本1,452万元—移转费用30万元)×35%】。

台北国税局指出,因应房屋所有权人换屋需求,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享重购退税优惠。

该局说明,个人换屋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之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二、出售与重购之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三、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其中应特别注意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除需符合设籍及无出租等规定外,亦须有实际居住的事实,始符合适用要件。

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