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资料注记空户!换屋被国税局抓到「无居住事实」补税146.3万
▲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图/记者董美琪摄)
记者董美琪/综合报导
为避免投资客炒房,财政部台北国税局17日表示,因应房屋所有权人换屋需求,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享重购退税优惠。不过,民众要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实际居住事实」也列为查核重点。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换屋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之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二、出售与重购之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三、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其中应特别注意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除需符合设籍及无出租等规定外,亦须有「实际居住的事实」,才符合适用要件。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6月20日以1400万元取得A屋,于112年6月20日以1900万元出售A屋,并于同年月30日以3200万元重购B屋,甲君于同年7月10日申报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不过,经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君虽于109年7月5日将户籍迁入A屋,但甲君持有A屋期间的用水资料是注记「空户」,显无居住事实,又甲君无法提供证明具有自住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认定甲君无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故否准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并予以补征税额146.3万元【(成交价额1,900万元—可减除成本1,452万元—移转费用30万元)×35%】。
根据中央社报导,台北国税局官员表示,曾有实际居住事实相当薄弱的案例,该户水、电用量极低,给出的理由是天天去健身房洗澡,而且晚上很晚回家,所以不太需要用到电;但国税局除了水电资料,也会根据不同面向判定有无居住事实。
最后,台北国税局提醒,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