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生前替子投保千万寿险 被补课百万遗产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要保人对于其投保之保单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保单价值准备金或解约金之权利,及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等权利,该保单对要保人而言具有财产价值。当要保人死亡时,其为他人投保之保单,因被保险人仍生存,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亦无实际理赔,惟应按被继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计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举例说明,甲君(要保人)生前为子乙君(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甲君于112年7月31日死亡时保单价值准备金1,000万元,纳税义务人乙君误以为上开保单价值准备金免征遗产税而漏未申报,经该局查获补征甲君遗产税100万元,并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