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获利 也要报税!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在从事各种外汇相关交易时,除了将各种投资获利列入考量外,亦应一并考量汇兑利得所衍生的课税问题,以避免漏未申报所得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因买卖或交换而发生的增益,均属于所得税规定财产交易所得,因此,民众买卖外币产生利益也被视为所得的一部分。

官员举例说明,当汇率为1美元兑换新台币28元时,民众大幅买进100万美元,而于新台币贬值到30元兑换1美元时,将美元全数换成新台币,则将产生200万元的外汇买卖利益,也就是财产交易所得,应按规定计入所得课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现行法令规定,个人买卖外币利得,应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不过,若实际发生外汇交易损失,也可以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

该局呼吁,此类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扣缴的所得,因此,银行不会主动开立凭单,民众买卖外币如有利得,请记得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以避免漏未申报所得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