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先走了!子女抛弃继承会拿不到阿公遗产?专家说话了

抛弃继承老爸遗产,不影响未来继承阿公财产权利。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不是所有长辈往生后都留爱不留债,国税局实务上常见抛弃继承案例。但父亲早祖父一步离世,子女就算抛弃继承,之后祖父过世时,仍可代位继承老人家的遗产。

高雄国税局日前即接获民众询问,表示父亲于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抛弃继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仅有伯父在世,姊妹3人能否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并申报遗产税扣除额。

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当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所以姊妹3人虽已对父亲遗产抛弃继承,依民法规定,仍可代位继承祖父遗产,与伯父同为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也有扣除额减除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本案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其继承人为伯父及姊妹3人共4人,其中姊妹3人分别年满21岁、19岁及15岁,有关扣除额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配合物价指数调整,113年继承案件,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56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再加扣56万元。

本案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92万元〔每人56万元×继承人4人+(未满18岁继承人)56万元×3年〕;若姊妹3人对祖父遗产皆抛弃继承,仅伯父申报继承,则扣除额为56万元。

不过国税局也提醒,仅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可代位继承,其余顺位继承人则无代位继承之资格,申报前请小心确认,以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