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抛弃继承 不影响劳保给付

劳保局表示,劳保本人死亡给付分为二部分:一为丧葬津贴,另一为遗属给付。而遗属给付,又区分为一次领的遗属津贴(2009年1月1日以前有保险年资者,始可选择)或按月领的遗属年金。遗属津贴及遗属年金仅能择一请领。

劳保局指出,劳保死亡给付的受益人及其请领的顺序是由法令直接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支出殡葬费的人得请领丧葬津贴,请领人不限于继承人,亲戚朋友或礼仪社业者都可以请领。而遗属给付,遗属必须符合法定顺序及要件,依序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养的孙子女、受扶养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顺序的遗属存在时,后顺序的遗属就不得请领。

劳保局表示,丧葬津贴是为了对支出殡葬费用者的补贴,而遗属给付是为了照顾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避免遗属生活无依,二者都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所发生,而且是对被保险人以外之人所为给付。因此,劳保死亡给付性质上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遗属抛弃继承,并不影响劳保死亡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也就是说,申请保险给付的权利与遗产的继承权无关,遗属抛弃继承权并不会使请领劳保死亡给付的权利也跟着一起「被抛弃」。另外,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劳保死亡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范围,得免予课征遗产税。

劳保局说,因此若小赵的配偶和孩子们若符合劳保死亡给付请领资格,并不会因为抛弃继承而影响死亡给付的请领;领取死亡给付后再去办理抛弃继承,也不会被劳保局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