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遗产想直接给孙 父辈抛弃继承恐让税金变重
遗产规划眉角多。(图:shutterstock/达志)
不少老人家疼爱孙辈,拟「跨代传承遗产。国税局表示,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抛弃继承以利孙辈取得继承权,就产税计算未必划算,打这个算盘前务必先了解相关规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最近即接获民众询问,表示被继承人子女其中一位死亡,而有代位继承人,第一顺序的部分子女想要抛弃其继承权,规划给次亲等的未成年子女继承,可否增加遗产税扣除额。
民法规定之代位继承者,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及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
当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比被继承人先死亡,而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与第一顺序之子女共同继承时,民众常误以为第一顺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抛弃继承权,而由其次亲等之直血亲卑亲属与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但此举依据民法规定不但不会由其次亲等之直血亲卑亲属继承,反因丧失继承权而无法达到预先规划想要增加扣除额以减少缴纳遗产税的目的。
因此,国税局对这一题给出的答案,是抛弃继承权前应三思,以免得不偿失。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有2名儿子乙君及丙君,乙君先甲君死亡,乙君有1子丁君(民国100年出生),甲君于113年5月23日去世,由子丙君及孙丁君为甲君之共同继承人。
如果全体继承人皆继承,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亲属扣除额56万元,又孙丁君为未成年,可按其距离其成年(18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6万元,计增加扣除额280万元(扣除额56万元x5年),总计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92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丙抛弃继承,丙君之下一代尚无继承权,其应继分则归属于同一顺位之继承人丁,由丁单独继承,仅能扣除丁君1人之扣除额56万元,及加计按丁君距离其成年之年数可加扣280万元,合计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36万元。
国税局因而提醒,继承人于抛弃继承权前,应注意民法及税法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