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多年老屋赚500万 竟遭补税百万!原因找到了
104年以前取得的房屋,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综所税申报。(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甲君110年度申报综所税时,包括出售103年取得房地,是以110年度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计算财产交易所得4万余元申报。
国税局查核后,辅导甲君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实际成交价额重新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应为511万余元,甲君经辅导后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115万余元。
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继承或受赠时之时价)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中区国税局说明,个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后继承但被继承人系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个人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申报。
如无法证明或稽征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时之房地总成交金额未达该房地所在地区财政部规定之金额,始得依房屋评定现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所得额。
国税局提醒,不动产交易已有实价登录成交金额可供参考,请民众于出售符合旧制之房屋时,应以实际成交金额及取得成本计算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勿心存侥幸,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遭补税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