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赠子未上市柜股票 这原因被补税近40万
赠与子女财产为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兴柜之股份或股票,要以时价计算。图/Freepik
不止热炒店有「时价」,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赠与他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也以赠与时之「时价」为准。
如赠与财产为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兴柜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称股票),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定。除该公司已擅自停业、歇业、他迁不明或有其他具体事证,足资认定其股票价值已减少或已无价值者,赠与人申报赠与股票的每股资产净值,若经稽征机关调高者,该短差金额,仍应课征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公司组织的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股票发行公司提供股东赠与日的期中财务报表,仍应以应计基础编制,于编表时,应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调整,以真实表达公司财务状况,避免公司资产净值低估。
举例说明,老蔡112年11月3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0万股赠与其子小蔡,按每股资产净值新台币12元,申报赠与总额3,600,000元(12元×300,000股),应纳赠与税额116,000元〔(3,600,000元-免税额2,440,000元)×税率10%〕,并提示该公司112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佐证。
但之后国税局查核甲公司为营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项目,因编制财务报表前未先进行调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资产净值低估,经重新调整后,核定每股资产净值25元,赠与总额7,500,000元(25元×300,000股),应纳赠与税额506,000元〔(7,500,000元-2,440,000元)×10%〕,计核增赠与税额39万元(506,000元-116,000元)。
国税局呼吁,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给股东前,务必检视该财务报表已依规定进行调整,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办理赠与财产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其不能缴附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