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买投资型保单帐面获利1,390万元 这原因仍被补重税

有关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之课税规范,按财政部98年11月6日台财税字第09800542850号令规定,个人投资型保险契约之收益发生年度,是指契约所连结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运用标的获配收益的年度。

换句话说,上开收益发生年度即指保险人将投资收益计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资帐户日」所属年度;因此当投资帐户价值因获配投资收益致金额增加时,即表示收益已经发生。个人购买投资型保单如是连结境外投资标的者,该投资收益则属海外所得,应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个人最低税负)规定申报纳税。

台北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甲君已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其与配偶购买投资型保单获配之投资收益,经该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别有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海外所得1,200万元及190万元,合计1,390万元,经该局加计综合所得净额、扣除免税额670万元后,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核定应补税额。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并主张相关海外所得并未汇入其银行帐户,依收付实现原则,该所得尚未实现,但国税局以该投资收益业经分配至申请人及配偶投资帐户,要保人对于该等收益即可自由处分运用,无论是否经提领均属已实现所得,驳回其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