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单2月飙涨超过50% 男子因这原因告公司

基金业务下单错误,保险公司判赔25万余元。(林和生摄)

屏东六旬潘男向保险公司投保2张投资型保单,某日向业务员求助转换标的,但事后却发现,原本要全数转换的标的,仅转入100单位,导致损失价差65万8550元,因此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经法官审理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一审判决公司须赔偿25万7802元,可上诉。

潘男表示,2020年3月临柜向业务员请求将目前所投资标的全部赎回后,再全部投入能源基金,业务专员确认后,随即透过平板电脑以线上操作方式进行投资标的转换,完成后,他当场于平板电脑上签章。

但数日后发现,原本应该百分百转入新投资标的的原赎回基金,竟仅转入100单位,潘男随即将客服提出申诉,并要求补足已涨的价差,保险公司拒绝,双方闹上法院。

承审法官发现,从保单转换日到重新投入金额这段期间,短短不到2个月,投资净值涨幅价差为52.98%,试算价差损失为65万8550元。

但保险认为,申请书均经潘男自行确认后签名,显见当日投资标的转换申请内容已确认无误。再者,申请书声明、同意暨应注意事项中亦载明:「前开保险契约变更之内容均经本人确认,并愿意遵守保单条款所约定之相关费用,如有虚伪、不实或不尽之情事者,概由本人负责。」等字句。

法官审酌后认为,保险公司确未尽协助义务而有过失,但潘男疏未于签章前确时核对、了解所签内容,亦非全无可受非难之处,因此认为两造过失程度应各自负担50%过失责任。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