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新卖新」要注意!小心1退税优惠飞了
民众换屋适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重购退税优惠,应留意适用要件。(示意图/吴静君摄)
民众换屋适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重购退税优惠,应留意适用要件,若个人先后购入2户房地,而后购入之房地先行出售(买新卖新),则无法适用重购退税规定。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适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重购退税优惠,不论是「先售后购」或是「先购后售」,须以出售旧自住房地为前提,且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必须在2年内。二、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购房屋完成户籍登记并有居住事实。三、出售及重购房屋不可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形。
举例说明,甲君于110年5月间取得A自住房地,另于111年11月间取得B房地,旋于112年5月间出售B房地,甲君先后于A、B房屋完成户籍登记。甲君在办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自行按A房地购买价额占B房地出售价额之比率计算列报减除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经国税局以甲君购买B房地后又出售,为买新卖新,不符合所得税法第14条之8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之规定,未准认列,核定补征税额。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经该局以甲君出售后购之B房地时,仍持有先购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标的并非原来供自住使用之A自住房地,核与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出售旧房地重购新房地规定不符,驳回复查申请。
国税局提醒,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或退税优惠机制,是为鼓励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系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为准,须「完成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并以配偶之他方名义重购者,也可适用。但应注意重购新房地5年内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否则将被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