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移转财产 小心赠与税找上门
依遗赠税法第4条,个人将自有财产无偿给他人即为赠与人,收受财产者(受赠人)若允受,也就是赠与行为生效。
另按照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设有所谓实质课税原则(仿效日本、德国的课税方式),若个人或企业刻意运用其形态逃漏税,税局可依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实质经济利益归属等事实认定课税要件。
像是近年不少父母提领大额现金再存入子女帐户,只要明显超出生活费与学费等,即属于赠与行为。若个人单一年度赠与金额超过每人每年244万元赠与免税额范围,即需课征赠与税10%~20%,尤其各金融机构现行皆具备洗钱防制规范,约定帐户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的频繁转帐,其金流去向皆受到注记追踪,税局可掌握赠与事实。
另依财金公司资料显示,各银行每日提款限额多在10万元~15万元间,若有个别约定且经用途备注则可单次提领50万元。转帐则分为非约定转帐(单笔限额多为3万元)、需登记的约定转帐(部分银行最高为300万元)。
官员也表示,近年实务查核也掌握到三角移转的逃税方式,如北市近期就有中小企业主A将价值2亿元股票卖回其企业,透过企业帐户又将其2亿元股票出售给A的儿子B。
但B名下只有300万元、明显无能力支付巨额股款。国税局启动查核才发现是A要透过法人帐户移转股票给儿子,并借此逃漏赠与税,因此税局要求A补缴赠与税约3,600万,另依裁罚倍数参考表裁处0.5倍税额约1,800万元,合计连补带罚约5,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