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地 可放宽持有期间计算
有关交易房屋、土地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于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其出售房地适用旧制,应于交易日之次年5月将房屋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若有符合自住条件,也可以选择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的自住优惠规定。
出售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指该房地连续发生2次以上(含当次)继承或受遗赠而移转所有权,计算持有期间原只得并计最近一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持有期间,但个人继承非人为所能控制,倘须于短期间出售房地而适用高税率,未尽合理,故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放宽将「各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可合并计算,以适用较低税率或自住房地优惠,惟经稽征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举例说明,甲于100年5月购入A房地,嗣于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继承,乙于113年5月出售A房地,其交易所得适用旧制。
至于甲于100年5月购入A房地,嗣于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继承,乙不幸于112年5月因病离世自由丙继承,丙于113年5月出售A房地,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解释令发布前,其持有期间为2年(111年5月至113年5月),适用税率为45%,解释令发布后,其持有期间为13年(100年5月至113年5月),适用税率为15%。
若被继承人甲、乙、继承人丙持有A房地期间,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并计自住使用期间连续满6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丙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则丙出售A房地可享有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免税及超过部分以10%优惠税率计算。
个人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制,不论房地交易获利或亏损,皆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股份或出资额为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应纳税额者,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如期向户籍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