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连续继承 可申请免征
有民众反映,家族在短期内连续有继承事实发生,不清楚该如何正确申报遗产税。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征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期内连续继承而被重复课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
国税局举例,被继承人A君在2019年1月5日死亡,遗产为「甲地号土地」一笔,继承人为配偶B君和孩子C君,双方协议由B君继承,经核定为有遗产税案件并缴纳完毕;然B君后来在2020年10月30日死亡,原先继承的土地改由C君继承。
由于这块「甲地号土地」,是B君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遗产,且属于已缴纳遗产税的遗产,C君在2020年12月申报B君遗产税时,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免征遗产税。
但不幸的是,C君在2023年3月3日也发生死亡,此时继承人D君申报C君遗产税时,该笔由C君再转继承的「甲地号土地」,因距2019年1月5日首次继承时间未达五年,仍可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同样免征遗产税。
国税局强调,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是以已经缴纳遗产税者为限,如果是前次继承时,该遗产本来是免遗产税的情形者,就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