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继承房地 放宽持有期间计算

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时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旧制课税,仍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来判断;财政部说明,本次核释仅针对计算持有期间,房地合一税相关适用仍依取得时点为准。

依所得税法,房地交易按持有期间课征税率15%至45%,持有二年内适用最高税率45%,持有超过十年者税率15%;自住房屋土地(6年以上),所得400万元部分免税,超过部分税率10%。

其中继承或受赠取得房地,可将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但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地,原本只能与最近一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依最新核释,则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的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举例来说,某甲的母亲在1990年取得房地,之后其母在2016年2月过世,由其父继承该房地,结果其父也于2016年12月过世,房地因而由某甲继承。

某甲2017年12月出售该房地,不论核释前后都应依房地合一税计征,但房地持有期间依核释前的计算方式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即持有不到2年,适用税率45%;核释后计算持有期间则为1990年至2017年,适用税率仅15%。

财政部也提醒,上述持有期间计算,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第4-4条,也就是说,某甲出售房地时的持有期间可追溯至1990年计算,但因该房地是其于2016年以后继承取得,所以还是要适用房地合一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