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资讯/做好图像专利权保护 确保企业自身权益

作/黄于珊

从1984年Apple将原本使用于高阶商业学术研究图形使用者介面(GUI)移植至Mac作业系统,以及1990年Microsoft推出图形化使用者介面的Windows 3.0作业系统开始,图形化使用者介面已取代传统命令列介面(CLI),成为个人电脑作业系统的主流。

随着行动通讯智慧手机平板电脑及其应用程式(App)的蓬勃发展,更将这些透过电脑图像(ICONS)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设计,以达成视觉化操作介面的设计概念推向高峰

因此,随着美国专利商标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于1996年公布电脑图像之审查基准,以及欧盟、日本澳洲韩国等国陆续开放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介面的专利保护。

Apple、Samsung、Microsoft及Google等国际公司,便开始针对其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介面,积极进行设计专利布局,而且在其后所进行的专利大战中,这些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设计专利,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义

依智慧局于102年所公布之设计专利审查基准,第3篇第9章「图像设计」之说明可知,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种借由电子、电脑或其它资讯产品产生,并透过该产品之显示装置所显现的虚拟图形介面。

其中,电脑图像通常是指单一且可供点击操作或指示状态讯息之电脑图像单元,例如,通话键图像或电量状态图像等。

而图形化使用者介面则可由数个电脑图像单元及其背景所构成之整体画面,例如,功能选单、通知视窗网页画面或游戏画面等;其它电脑图像或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电脑桌布荧幕保护程式画面、开机画面或电玩角色等。

以图像设计申请专利,除了依静态之图形提出申请外,亦得以具变化外观之图像设计提出申请(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

所谓具变化外观之图像设计,系指电脑图像或图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过程上,该设计之外观能产生多种变化,例如该图像设计于游标经过或于点击后会产生不同变化之外观;又例如一图像设计于使用时会产生连续动态变化之外观。

我国专利法规定

我国在102年新专利法实施之前,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介面皆非新式样专利保护之标的,直到1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情况有所改变。

因我国近年来在消费性电子产品、电脑资讯产品及通讯产品等相关产业的开发能力已趋于成熟,且电脑图像或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与前述产品之使用与操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而为配合国内产业政策及国际设计专利保护趋势之需求,故将「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介面」导入设计专利之保护标的,并于新专利法第121条第2项明定「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请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