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法 企业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大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并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修改内容包括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等,未来台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中新社》,主要作出的修改包括:
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此前大陆商务部部长钟山曾表示,为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于1994年3月5日由大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3日大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