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自主简化审批 陆微调台胞投资保护法

凸显自主简化审批, 陆微调台胞投资保护法。图为去年底大陆最高法院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情形。(摘自大陆法律出版社)

新华社报导,为了落实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而于今年元旦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大陆国务院11日公布清理并修改、废止与该法不符的22项行政法规,同步施行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涉台法规,也一并修废变更,凸显让台商有更多经营自主权、简化审批、精确用字、扼要表述等简政放权精神,也避免了台商屡屡被指遭「非经济因素干扰」等指控

这次大陆国务院修改废止的涉台行政法规,主要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方面,集中在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其中第8条第一项台胞投资形式,从「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修改为:「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删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扼要表述。

其次,删去第10条、第11条关于台资企业申请审批过程的繁文缛节。简化审批流程

此外,在第三章「营业性演出规范」部分,第18条配合删除第10条、第11条,改成第16条,第一款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删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除去「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提供台资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

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方面,修改第11条第2款,由「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精简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并将「内地」改为「大陆」。取消了合资比例、「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等不平等规定,用字更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