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10人全无罪 检方今上诉理由曝光

台南市议长邱莉莉、副议长林志展等10名被告涉贿选案一审全数判处无罪后,台南地检署28日提起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被起诉的10名被告,台南地方法院上个月29日全数判处无罪,台南地检署本月15日收到判决书后,认定此一判决认事、用法有违误及未洽之处,28日对此案10名被告均提起上诉。

检方指出,一审认定判决书中编号35的通讯监察译文,依卷存证据并未经检察官陈报法院认可,依《通讯保障监察法》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经详阅卷证后,发现该通讯监察译文内容,已经检察官于2022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陈报,并经法院于隔天认可,此部分原审的认定显有违误。

另外,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有无的依据,多采用被告等人于审理中以证人身分的部分证述内容,替其他被告或被告自身涉案情节为有利的认定,完全置被告等人于调查及侦查中的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于不論,也未本于经验或論理法则,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较,定其取舍,并于判决书详细說明心证理由,实有判决理由不完备的违背法令情形。

检方上诉还说,有关此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曾密集会面或电话联络,谋议采取贿选及恐吓方式,以达邱莉莉当选议长的目的,并透过被告杨志强向方一峰行求贿赂,且由被告黄怡萍、林士杰参与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议长投票权等行为,以及被告郭再钦、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黄丽招、黄怡萍共同对被告李镇国、高玫仙行贿,分别涉犯行求贿络及期约贿络等罪嫌。

从各个被告在调查官询问、侦查中检察官讯问、具结证述及台南地院羁押庭与审理中的供述,或交互诘问时的证述内容可知,被告等人或位居要职、或久经社会歷練,对于可能于己不利的问题多会避重就轻,若认为系中性问题或非己所涉案情的问题,多半就会据实陈述;各被告于此案中本是为求在议长选举中胜选而结盟,彼此间并无仇隙或恩怨,自无构陷他人的动机及必要,因此为求妥适、严谨地认事、用法,一审本应将众人的调询、侦讯及审理时的歷次笔錄内容,进行整合、勾稽比对,以求慎断彼等间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于判决理由中說明采取选择的标准及理由。

检方认为,一审不是不能迳以审判中的证词,采为論证犯罪事实的依据,但仍应于判决中說明「认其证词适合为待证事实的证明,先前于调查笔錄或侦查中的供述,即不具前述较可信的特别情况,以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否的必要性」等理由,但一审不采被告等人于侦查中的供述或结证内容的理由,却于判决中付之阙如,且有循环論证的谬误。

另外,被告等人于侦查中的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与一审所采认渠等于审理中的部分供述内容,已产生重大歧異而有就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一审却都没有详予审酌,即迳自对被告等人为有利的认定,原判决显有判决理由不完备的违背法令情形。

检方强调,已于上诉书中汇整比较被告等人于侦查中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与他们在审理中的供述,且详述一审判决就此案事实的认定,有何悖于经验法则及論理法则之处,并提出此案判决书中编号35通讯监察译文的法院认可函作为上诉理由,依法提起上诉,希望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更为适当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