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汇回上路 经部:投资者须持股四年

行政院核定海外资金汇回专法」今(15)日上路经济部工业局副局长杨伯耕说明审查原则。(图/记者淑慧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行政院核定「海外资金汇回专法」今(15)日上路,经济部表示,投资人要以发展本业、新设或投资其他事业为原则,对境外事业投资金额不能超过资本25%,为避免股权移转影响,增订投资者需持股四年,须符合相关法令条件,才得享有租税优惠

经济部日前修正预告「境外资金汇回投资产业办法」,因财金部会认为资金汇回须带来投资效益投资人要以发展本业、新设或投资其他事业为原则,期待专法上路后可以加速引导台商境外资金回流,带动台湾产业转型升级

经济部工业局副局长杨伯耕表示,海外资金汇回符合条件可享租税优惠,因此投资要有效益、带动产值、增加GDP(国内生产毛额)等,最新预告的子法明订投资样态,包括发展本业、新设或投资其他营利事业

依据「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课税条例」,个人或营利事业境外资金,经国税局与国内银行联合审查通过后,汇回须存放于「境外资金外汇存款专户」,于一年内向经济部提具直接投资计划或间接投资申请。

经济部表示,投资计划经核准后可自外汇存款专户提取资金开始投资,于规定期限完成投资,并取得经济部核发完成证明者,得适用优惠税率4%或5%,向国税局申请退还50%税款

另外,在间接投资方面,透过国内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增订不可购买不动产、国外金融商品,且对境外事业投资金额不能超过资本25%。

官员表示,专法正式上路后,想适用第一年汇回租税优惠者,建议最晚要在明年二月底前送件,避免因补件而错过五月报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