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汇回专法预计第4季上路 防炒房设3道防线
立法院今(3)日《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必须要等到各部会设立子法之后报到行政院通过之后才会上路,要设立子法规的部会包含财政部、经济部与金管会,预计将在第4季海外资金汇回专法才会正式上路。而这次立法院所通过的版本,与行政院的版大致相同,第一年、第2年汇回优惠税率为10%、8%,实质投资则可以减半。
并且必须在专户中管理,汇回的资金运用七成需要实质投资、25%投资金融商品以及5%可以自由运用,并且须在专户中放达5年,5年期满分3年提取,每年各可提取1/3。
不过,立法委员最为疑虑的,还是担心汇回的资金进入房地产炒房,冲高台湾的房价,让年轻人买不起房子,造成居住不正义。
因此立法院三读通过的版本,在法规内设有三道防线,防止海外资金汇回十进入房地产炒房,第一道防线,就是行政院版本原先就规定海外资金汇回,在专户内的资金不论是投资金融商品还是个人自由运用等部分,都不能够投资不动产。
其次,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新增规定里,不仅不能投资不动产,也明确规范不能投资REITs(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的受益证券)。最后,就是即使是厂商回台投资,依计划兴建或购置的建筑物,授权经济部设立子法规范厂商持有的年限,必须持有多久以上才可以转售。
防止资金规避税负 CFC最快111年上路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防杜跨国企业或个人藉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财政部于105年7月订定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营利事业CFC制度),并于106年5月增订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个人CFC制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院于今日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该部于本条例施行期满后1年内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期借由本次鼓励台商汇回资金投资台湾的契机,配套规划CFC制度未来的施行日期,兼顾我国经济发展及使反避税制度顺利上路,符合国际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