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税改是德政还是苛政?你不知道的税改真相

▲税改草案调降综所税而增加营所税,但社会经济活动都包括在「营利事业之涵括范围」,调高营所税后乃将全民置于加税选项中。(图/视觉中国CFP)

财政部在9月1日宣布税改草案,其要点包括废除两税合一股利所得改采分离课税;营所税确定由17%提高到20%;综所税最高税率由45%降到40%,并提高薪资所得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及身障者特别扣除额。草案公布后,媒体一面倒的报导人民获减税,可嘉惠多少纳税户节省数千元等所得税,看似一片「德政」。然而,税务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专业,外行看热闹,内行门道,这次税改草案是否果真如官方或媒体所称,真的对人民实质的减税了?本人长期讲授税法,就此种媒体看表面之见解不以为然,应让人民知道真相。

首先,本次之税改草案是否真的有减税?真相是本次调降综所税之前提,乃是建立在「政府课征之总税额」不减之前提下,去作不同税目之税率挪移。比如说,将综所税之薪资扣除额及家户标准扣除额等提高减轻部分薪资族之税赋,但营所税则从17%统一提高至20%,所以称这是「减税」根本与事实不符,因为一加一减之间政府对人民之总税收并未减少,何能称为「减税」德政?此其一也。

或有人会说调降综所税而增加营所税,这是对一般人民之减税,而营所税因为有「营利行为」,提高税率也不致影响一般没有去营业的民众,因此对人民还是一项减税的好政策,此种说法仅能欺骗不懂税法之人民,但在税法之角度,此说法亦难以成立。

行政院说明「税改方案」记者会,图为财政部长许虞哲。(图/记者李毓康摄)

因为依据《所得税法》第11条2项立法以明文定义营利事业之范围为:「本法称营利事业,系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等营利事业」,整体上来看,以上立法营利事业之定义,就经营事业出资主体的描述实已囊况所有的可能(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又就现今社会下所有经营事业之可能组织方式亦全部涵盖(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之方式),而将所有一切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被包括在「营利事业之涵括范围」之内(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是依照上开规定,不特定任何人在社会现实中之一切经营举措(个人独资摊贩的商业交易行为、个人贩卖自身二手衣物之行为等),均得为前开条款所定义之「营利事业」范畴,其所获利皆将受有被课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之风险,因此调高营所税之后乃将全民均置于加税之选项中,何能称为减税?

换言之,《所得税法》第11条2项所谓「营利事业」之定义几乎无所不包,人民无法预测何种经济活动会落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课征范围,何者则否?因此,日后人民是否会被认定为营利事业而课征加税后之营所税,还是由财政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说了算。

财政部对上述之法制实况早已了然于胸,明知税法对于营业行为之定义过于广泛,但不去作立法之修正,以方便其行政操作。目前的作法是在无法律授权下,自行颁布函释来限缩营利事业之定义范畴,但这样也违反宪法19条之租税法定主义、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按:简言之,就是有关实质影响征税数额之规范,必须以国会通过之法律为之,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之),同时也等于是先以空白授权之方式将人民置于刀架上(所有经济活动都可能是被界定为营利事业),之后再任由财政部日后以行政解释来申缩「营利事业」之范围,如此方便好用之「取款条」式立法,执政者焉有可能放弃!

在媒体一片赞颂政府之减税草案之余,本文从现行税法之谬误揭示税改之盲点,呼吁国会日后修法时能修法重新正确界定「营利事业」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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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