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出租房屋出现这六类问题会被处罚

短租房经营者将大院里的多间房屋临时租给旅客,却不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被处罚;房东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屋内发生违法案件被处罚……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常见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会被处罚?北京警方作了以下梳理。

情形一: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

8月13日,西城公安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苏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民警介绍,结合近期工作,在诸多不履行房屋出租人义务的情况中,最容易发生的是“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果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人将面临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为方便及时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北京公安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市民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情形二: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百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一出租房屋内有人疑似从事违法行为。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在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赖某某未定期检查出租房使用情况,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民警提醒,租客可能利用房屋开设违法场所,如有租客在房屋内开设无证照的棋牌室,甚至在房屋中出现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如果房东履行了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相应义务,完全可以早早发现,甚至杜绝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三:集体宿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是责任与关怀的一种体现,但这份责任与关怀不只是一纸租赁合同的签署,更是安全管理责任的履行。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施某某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取缔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形五: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1日,朝阳公安分局豆各庄派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处公寓达到集中出租住房标准,但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李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警方提醒,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如果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将视不同情形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情形六: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8月10日,大兴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疑似经营“日租房”。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蔡某通过网络平台揽客招租,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目前,大兴警方已依法对该人予以罚款处罚,并对提供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