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就业考试及体育活动报名费 不课营业税
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属营业课税范围,又营业税属消费税性质,由营业人透过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买受人,其实际租税负担者为买受人。
考量民众参加各种考试或技能检定所支付的报名费非属消费行为,不需要负担消费税,财政部函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举办各种考试(含技能检定),所收取与考试相关报名费、考试费等收入,及其衍生经查明确与考试有关其他收入(例如成绩复查收入、补发证书收入、简章收入、取消报名手续费收入等),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至于公司行号为进用员工对外举办考试,所收取与考试相关的报名费、考试费,因属一般营利事业,尚无法直接适用上开财政部函令规定,考量应考人参加就业考试同样不具消费性质,类此报名费及考试费收入亦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补充,由于国内体育活动风气盛行,体育团体因举办运动赛事或活动所收取的报名费,主要是为使参赛者取得竞赛资格,同上述应考人取得考试资格的意旨相同,与一般消费货物或劳务性质尚有不同,同样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