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病主法》让你拥生命最后尊严

▲《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上路,让你做自己生命主人,决定病危时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图/记者严云岑摄)

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权利法》(下称《病主法》)就要正式上路。它与安乐死仍有落差,依该法第8条第1项规定,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为预立医疗决定,并得随时以书面撤回或变更之。

2006年世界医学会威尼斯末期疾病宣言第3条明示,拒绝医疗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也符合医学伦理。《病主法》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下称安宁条例)有何不同?主要在于:可签署者、适用的病人、拒绝治疗的范畴病情告知何人等不同。

关于签署者,安宁条例第7条规定,对拒绝施行心肺复苏术和维生医疗,除可以是病人本人签署外,亦可由病人委托的医疗委任代理人签署或最近亲属签署;而《病主法》规定,只有病人本人的签署才有效(第9条)。至于适用的病人,安宁条例只保障末期病人(近期内死亡不可避免)的拒绝治疗权,而《病主法》除了末期病人外,还多了其他四类病人有拒绝治疗权: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痛苦难忍受或无法治愈。

病人对医疗项目选择权决定权吗?安宁条例第3条第4项,维生医疗仅能维持末期病人的生命征象,但无治愈效果,只是延长濒死过程。但《病主法》第3条的维持生命治疗,乃指心肺复苏术、机械式维生系统血液制品专门治疗、重度感染等,有可能延长病人生命的医疗;而上述医疗项目,病人得于意识清楚时明示拒绝,即病人对病情、医疗成效与风险知情权,对医疗项目有选择权(第4条第1项)。

安宁条例第8条规定,医师应将病情、安宁缓和医疗之治疗方针及维生医疗抉择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属,但病人有明确表示欲知病情及各医疗选项时,应予告知;若病人没说要知道的话,可以告知家属即可。《病主法》却规定要直接告知本人,第5条第1项规定,病人就诊时,医疗机构或医师应于适当时机方式,将病情、治疗、处置、用药、预后等告知本人;病人未反对时,亦得告知其关系人。第2项规定,万一病人没有了解病情的能力,才可不经病人同意告知其他关系人。

其他国家也为保障病患的自主权,纷纷设立相关法律。1990年美国订立《病人自决法》,确保病人的拒绝医疗权,建立预立医嘱的法律地位英国在2005年订立Mental Capacity Act,任何18岁以上、具有心智能力决定者,得事先表达拒绝治疗的意愿,即使会危及生命。德国在2009年也订立《病人自主法》,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书面方式预立医嘱,当失去同意能力时,是否接受特定医疗及维生医疗。2011年泰国《国家卫生法》规定,意愿人可签署预立医疗决定,拒绝接受仅以延长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免除医疗人员法律责任及除罪化。韩国则在2018订立《善终法》,末期病人得以拒绝心肺复苏、呼吸器、化疗、洗肾,以人工延长生命的治疗。至于对岸的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法律明定病人有拒绝维生医疗权,更没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病人有自主权不代表病人可任意妄为,而必须是负责任的自主,也就是在病人、医师、家属及代理人等彼此关系中,进行自主的交流、判断与选择,做出最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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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