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病主法》让你拥生命最后尊严
▲《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上路,让你做自己生命的主人,决定病危时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图/记者严云岑摄)
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权利法》(下称《病主法》)就要正式上路。它与安乐死仍有落差,依该法第8条第1项规定,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为预立医疗决定,并得随时以书面撤回或变更之。
2006年世界医学会威尼斯末期疾病宣言第3条明示,拒绝医疗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也符合医学伦理。《病主法》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下称安宁条例)有何不同?主要在于:可签署者、适用的病人、拒绝治疗的范畴、病情告知何人等不同。
关于签署者,安宁条例第7条规定,对拒绝施行心肺复苏术和维生医疗,除可以是病人本人签署外,亦可由病人委托的医疗委任代理人签署或最近亲属签署;而《病主法》规定,只有病人本人的签署才有效(第9条)。至于适用的病人,安宁条例只保障末期病人(近期内死亡不可避免)的拒绝治疗权,而《病主法》除了末期病人外,还多了其他四类病人有拒绝治疗权: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痛苦难忍受或无法治愈。
病人对医疗项目有选择权与决定权吗?安宁条例第3条第4项,维生医疗仅能维持末期病人的生命征象,但无治愈效果,只是延长濒死过程。但《病主法》第3条的维持生命治疗,乃指心肺复苏术、机械式维生系统、血液制品、专门治疗、重度感染等,有可能延长病人生命的医疗;而上述医疗项目,病人得于意识清楚时明示拒绝,即病人对病情、医疗成效与风险有知情权,对医疗项目有选择权(第4条第1项)。
安宁条例第8条规定,医师应将病情、安宁缓和医疗之治疗方针及维生医疗抉择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属,但病人有明确表示欲知病情及各医疗选项时,应予告知;若病人没说要知道的话,可以告知家属即可。《病主法》却规定要直接告知本人,第5条第1项规定,病人就诊时,医疗机构或医师应于适当时机及方式,将病情、治疗、处置、用药、预后等告知本人;病人未反对时,亦得告知其关系人。第2项规定,万一病人没有了解病情的能力,才可不经病人同意告知其他关系人。
其他国家也为保障病患的自主权,纷纷设立相关法律。1990年美国订立《病人自决法》,确保病人的拒绝医疗权,建立预立医嘱的法律地位。英国在2005年订立Mental Capacity Act,任何18岁以上、具有心智能力决定者,得事先表达拒绝治疗的意愿,即使会危及生命。德国在2009年也订立《病人自主法》,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书面方式预立医嘱,当失去同意能力时,是否接受特定医疗及维生医疗。2011年泰国《国家卫生法》规定,意愿人可签署预立医疗决定,拒绝接受仅以延长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免除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除罪化。韩国则在2018订立《善终法》,末期病人得以拒绝心肺复苏、呼吸器、化疗、洗肾,以人工延长生命的治疗。至于对岸的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法律明定病人有拒绝维生医疗权,更没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病人有自主权不代表病人可任意妄为,而必须是负责任的自主,也就是在病人、医师、家属及代理人等彼此关系中,进行自主的交流、判断与选择,做出最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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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