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年传裸照骚扰人有罪?官员:只能说这个人心理很特别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精神卫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图/翻摄自立法院直播系统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27日审查《精神卫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召委陈莹质询时提到,曾收到陈情,有人长年传「自己的裸照」给他人,甚至以电话恐吓,「这算是装病犯人还是发疯的病人?」卫福心口司长谌立中备询指出,「只能说这个人心理似乎很特别」,但无法直接判定是否有精神病

陈莹指出,有人长年习惯性的「把自己的裸照或者和其他不同人的亲密照,或者甚至偷拍的影片传给别人,然后又长年电话、简讯或者甚至找黑道去恐吓骚扰别人。」

率先答询的卫福部长陈时中仅表示,精神病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用外在表现直接判定。

谌立中则强调,这样的案例只是观察到一个外显的行为,但没办法根据这些外显行为,来判定这个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只能说这个人心理似乎很特别」,但是在法律上,并不会因为这个人心理有什么特别反应或行为,就可以免于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个人依然是犯法的,同样是用常人标准来对待的。」

陈莹再追问,「所以除非送鉴定,否则他就是犯法的?」法官则答询,检察官有起诉到刑事庭,才会把这个人送去鉴定做判断。陈莹:「但当事人收到威胁恐吓不敢,就没有机会送这种人去鉴定,所以他还是可以趴趴造?」

法官强调,法院一定要由检察官起诉到法院,才会有被告的存在,「我们没有办法自己把人抓过来问他」,因此,除非当事人提告,否则无法直接介入处理。

最后,陈莹表示,那只好转告陈情人去提告,「不然这种人依然在社会到处走」。法官也认同地说:「警方要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