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铭/免费品贪心拿太多 恐构成窃盗罪

检察官提醒,贪心多拿店家免费提供的东西(例如免洗筷),可能触犯窃盗罪。(图/记者严云岑摄)

坊间有些商家餐饮店服务顾客,往往会允许顾客可持用或带走1至2样的物品(例如免洗筷),这从交易习惯中,均合乎社会事理人民法律感情。但若顾客一次将免费索取之物品,携带超出社会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认知的范围,则要担心可能因此触法

首先,以免费的免洗筷为例子,因为餐厅通常会允许消费者购买食物时,顺便让消费者拿取几双卫生筷,但如果消费者一次将放置在餐厅内的整盒卫生筷拿走(或数量过多),这是否会构成窃盗罪?

依照《刑法》第320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因此上述事例争议点就在于:民众有没有「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及主观上是否「认知」到一次取走过多免费索取物品,会不会构成窃盗罪。

而所谓「认知」一般来说,并非要求民众要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士认知到此项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窃盗,而是只要认知到行为所存在的社会意义是否会构成窃盗,这样就够了。这也就是德国刑法学上所称的「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评价」(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众一次拿取过多免费索取之物品,并将之带走,仍然会构成窃盗罪,就算民众辩称是老板放在那里供消费者免费索取云云,然因此种辩解悖离社会意义之评价,当然很难据此认定不构成窃盗罪

接下来还有一种情形是,有些放置在超商内的求职报,已标明第一份是免费索取,但第二份开始就要付费。这种状况,如果民众因为一时不察而拿取2份,或是因为一时贪念而拿取过多份,均可能会被警察机关认定是窃盗行为而移送地检署法办

当然事后检察官或法官会根据相关的人证、客观物证迹象综合认定究竟是一时不察多拿,还是一时贪念多拿,而有不一样的结论有罪、无罪)。但仍可能会因此增加自己误触法网风险。因此,建议民众在拿取数量较多,而相关标示不明的情况下,最好先征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误认是窃盗行为。

至于第一份索取免费,第二份起应收费商品或求职报等,笔者建议坊间企业经营者应将标示加以明显化字体加大,或以显眼的色彩标示),或放置在较易被店员管控地方,一来可避免消费者或民众因为字体过小,而误以为可全数免费索取。二来若有民众一时误拿,除可适时制止,倘他日同一人贪小便宜再度故技重施,也较易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窃盗的故意,而加以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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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铭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