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提供的免费物多拿一点 检察官:当心成立窃盗罪

民众贪小便宜多拿免费物品检方提醒,可能有窃盗刑责。此为示意图,与本文当事人无关。(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有些商家为了服务顾客,通常会允许顾客带走一些物品(例如免洗筷、酱料包等),但若顾客大量取走这些免费物品,超出社会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认知的范围检察官提醒,这可能有触犯刑法「窃盗罪」的刑责,民众千万别贪小便宜过头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以德国的刑法学说「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评价」(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来说明,他指出,刑法第320条「窃盗罪」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争议点就在于民众是否有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以及主观上是否「认知」到一次取走过多免费索取物品,是否会构成窃盗罪。

陈志铭解释,所谓「认知」一般来说,并非要求民众要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士认知到此项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窃盗,而是要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认知到行为所存在的社会意义是否会构成窃盗,这样就已足够。因此德国的刑法学说「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评价」在此就发挥作用,可以用来评价行为是否是一般人的社会通念。因此,民众若拿取过多免费索取之物品,仍然会构成窃盗罪;就算辩称是老板放在那里供消费者免费索取云云,然因此种辩解悖离社会意义之评价,当然很难据此认定不构成窃盗罪。

陈志铭再举出另一种情形为例,有些放置在超商内的求职报,已标明第一份是免费索取,但第二份开始就要付费。若民众因一时不察拿取2份,或因一时贪念而拿取多份,都可能会被警察机关认定是窃盗行为而移送地检署法办。当然事后检察官或法官会根据相关的人证、客观物证迹象综合认定究竟是一时不察多拿,还是一时贪念多拿,而有不一样的结论有罪、无罪)。但仍可能会因此增加自己误触法网风险。因此,建议民众在拿取数量较多,而相关标示不明的情况下,最好先征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误认是窃盗行为。

陈志铭最后建议,诸如第一份免费,第二份起应收费商品或求职报等,坊间企业经营者应将标示加以明显化字体加大,或以显眼的色彩标示),或放置在较易被店员管控地方,一来可避免消费者或民众因为字体过小,而误以为可全数免费索取。二来若有民众一时误拿,除可适时制止,倘他日同一人贪小便宜再度故技重施,也较易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窃盗的故意,而加以究办。